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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考试或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5-12-08    浏览次数:

第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处理办法:凡有上列行为之一者:

(一)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二)给予违纪学生记过处分。

第二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处理办法:凡有上列行为之一者:

(一)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

(二)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教育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处理办法:凡有上列行为之一者:

(一)终止违规考生考试;

(二)本次考试的所有成绩无效;

(三)给予违规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四)情节严重者,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根据CET考务和评卷工作要求,考生及答题卡和答卷出现以下情况视为违纪:

(一)在CET4和CET6考试中,考生在规定时间之前翻阅试题册。

(二)在A级考试中,考生未按要求填写试卷代号。

(三)考试过程中,考生肆意撕毁、涂抹答卷,或破坏答题卡中信息点导致无法评卷。

(四)在评卷过程中,考生答题卡和答卷出现在其他考场试卷袋内。

处理办法:凡有上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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